關於臺中民團 Who We Are
英文名稱:Taichung City Citizen Corps Association
日文名稱:臺中市自主防災協会(たいちゅうしじしゅぼうさいきょうかい)
臺羅名稱:Tâi-tiong-tshī Bîn-thuân Hia̍p-huē
我們是臺中的民防團體,致力於推廣 基礎救護、體能訓練、與 防災教育。
我們相信,每位公民都應具備基本的自救能力,這不僅是成熟公民的責任,更是對生命負責的態度。
英文名稱:Taichung City Citizen Corps Association
日文名稱:臺中市自主防災協会(たいちゅうしじしゅぼうさいきょうかい)
臺羅名稱:Tâi-tiong-tshī Bîn-thuân Hia̍p-huē
我們是臺中的民防團體,致力於推廣 基礎救護、體能訓練、與 防災教育。
我們相信,每位公民都應具備基本的自救能力,這不僅是成熟公民的責任,更是對生命負責的態度。
災難中的三原則:7:2:1
7成:自助 – 災難現場中,大多數倚賴個人應變能力生存。
2成:互助 – 協助他人是社會韌性的重要基石。
1成:公助 – 公權力僅能提供有限支持,需善用有限資源。
臺灣處於天災頻繁與地緣政治敏感的環境,我們致力於提升人民在災難中的應變能力,幫助大家學會在危機中保持冷靜、有序,進而維持社會的穩定。
自救能力:推廣基礎急救知識,讓每個人都能在危急時刻自救。
社會韌性:訓練體能與心理素質,應對自然與人為災害。
共同行動:強化社區防災意識,促進互助合作精神。
臺中市民團協會組織章程
臺中市民團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民團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本會英文名稱為Taichung
City Citizen Corps Association。本會日文名稱為臺中市自主防災協会(
たいちゅうしじしゅぼうさいきょうかい)。本會之臺羅名稱為
Tâi-tiong-tshī Bîn-thuân Hia̍p-huē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臺中市民民防意識、
強化自救互救知識與技能、提升災難應變能力,並依國家各級機關徵召或社會需求提供社會救助、急難救助與國際人道援助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,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
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異動時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,報主管機關
備查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一、促進民防技能之研究與發展。
二、與切合本會宗旨之關聯單位合作。
三、舉辦民防技術之交流活動。
四、積極參與各式公益活動。
五、倡議民防法規及全民防衛動員制度之改良。
六、推行其他關於臺灣民防、防災、災害防救等相關事項及活動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
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設籍、工作地於本市、成年且具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每年贊助本會經費5000元以上或同等資源之團體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並決議會員期限,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設籍地於本市、具教育部認可有效學籍之學生,願意協助推廣本會任務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學生會員。
未成年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繳交同意書。
五、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經理事提名,其經驗、技術、或技能對本會會務推展有重大貢獻或潛力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理事會審查通過,為榮譽會員。
六、麻薏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非設籍、工作於本市、成年且具行為能力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麻薏會員。
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
代表)為一權。
學生會員、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及麻薏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。
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個月,經通知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
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
切權益。
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
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
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
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(下稱「會員大會」)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
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,依人數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、監事相同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買賣、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
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宜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,同時選
出候補理事2人、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
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
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及副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2人擔任之。
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
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交由副理事長代理之;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未能執行時,由常務理事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(常務理事)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(常務理事)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八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
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
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
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
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
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除緊急事
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
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一項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,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
員代表)代理,每1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
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
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,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,必要
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,並得通
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
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之。
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
席。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視訊會議之規定。
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
(1)個人會員、麻薏會員:新台幣1500元。
(2)團體會員:新台幣3000元。
(3)學生會員: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
(1)個人會員、麻薏會員:新台幣2400元。
(2)團體會員:新台幣4800元。
(3)學生會員:新台幣1200元。
若該年度剩餘會籍未滿一年,以加入月份起算該年度剩餘常年會費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
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、會計報告,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
關團體所有。
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,如經法人登記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民法之規
定辦理;如未經法人登記者,應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辦理,章程未規定
或會員大會無法召開時,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,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
辦理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113年09月1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臺中市社會局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中市社團字第1130158795號函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會員分類
2024 achievements: